作者:吴丹君律师 张振君律师助理
笼罩在新冠肺炎疫情阴影下的2020年已近尾声,回首2020年,《民法典》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多次征求意见的新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正式生效,《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陆续公开征求意见,人脸识别技术引发广泛关注,多家银行因侵害客户个人信息被罚,App整治行动持续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RCEP签署,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开展试点,反垄断监管保障市场有序竞争,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领域制度体系构建正在逐步完善。
疫情隔离了人群却未阻断生活,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在线教育迎来高潮,数字人民币试点激发消费热情,《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体现人文关怀。2020年是艰难的一年,是创新的一年,是立法完善的一年,是监管深入的一年,更是不凡的一年。
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事件盘点
(一)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实践方面 | |
12月20日 |
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 截至12月20日,全国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 共治安处罚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00余名; 破获窃取贩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个人信息案件50起,打掉团伙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60余名; 查获重点行业内部涉案人员500余名,破获案件90余起; 破获利用“暗网”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0余名; 破获窃取、贩卖人脸数据案件2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人。 |
12月21日 |
首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重庆宣判 |
12月7日 |
转发“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图片者被行政处罚 |
12月3日 |
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利用互联网侵害隐私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
11月26日 |
江西省检察机关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
11月17日 |
针对多位“内鬼”有偿租借员工账号,泄露公民信息一事,圆通作出回应 |
7月30日 |
抖音、微信读书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一审败诉 |
4月13日 |
胶州市公安局对泄露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者处以行政拘留 |
3月21日 |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就新浪微博App数据泄露问题开展问询约谈 |
3月12日 |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针对非法买卖学生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立法方面 | |
12月30日 |
最高法表示,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案由,下一步将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
12月25日 |
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将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 |
12月24日 |
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表示,将研究制定《App个人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继续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 |
12月21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岳仲明表示,明年全国人大将继续审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
11月19日 |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发布 |
10月21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10月1日 |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生效 |
7月22日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发布 |
5月28日 |
《民法典》颁布,单列“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拓展阅读:《〈民法典〉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
3月30日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3月1日 |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GB/T 37964-2019)生效 |
2月9日 |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发布 |
1月20日 |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
简评 |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出,个人信息保护关注度日益提高。2020年,《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等个人信息保护配套制度相继落地或征求意见,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加大监测处罚力度,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实践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信部与人民银行相继表示继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完善未来可期。 |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受关注
12月30日 |
针对“明星健康宝照片被泄露”一事,健康宝增设人脸识别功能 |
12月29日 |
全国首例人脸识别案件二审开庭 |
12月9日 |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12月4日 |
东莞城管部门就“人脸识别取厕纸”一事作出回应,已协调终止使用公厕中人脸识别设备,改用常规的方式向市民免费提供纸巾 |
11月30日 |
南京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下架” |
11月22日 |
媒体报道,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未经同意处理购房者面部数据 |
11月20日 |
全国首例人脸识别案件一审宣判【(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
10月29日 |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
3月29日 |
媒体报道,有卖家在网上以两角一张的价格售卖几十万张戴着口罩的脸部照片 |
1月6日 |
中国人脸数据刑事第一案【(2019)浙08刑终333号】一审宣判 被告人利用公民头像照片制作3D头像,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支付宝账户 |
简评 |
2020年人脸识别技术及面部数据泄露相关新闻频出,前有全国首例人脸识别案一审宣判,后有“人脸识别取厕纸”引发热议。种种事件都指向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门槛过低,信息处理者为自身利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诸多问题。法律在事实领域应求真,在价值领域则需求善。我们不能否认技术应用带来的便利,但技术进步不能失却人文温度,我们更应通过法律和道德引领技术的向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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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趋严
11月16日 |
针对催收过世客户欠款一事,招商银行作出回应 |
11月1日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生效 |
10月20日 |
农行、中行、建行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重罚4000多万 |
9月29日 |
《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
8月6日 |
汇丰银行及其副行长、总经理因未经授权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总计被罚53万 |
8月5日 |
招行、交行因未尽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各被罚100万 |
5月9日 |
中国银保监会对中信银行未经本人(演员池子)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事立案调查 |
4月23日 |
岱山农商银行因泄露客户信息被罚30万,主要责任者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
3月17日 |
重庆富民银行因侵害客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被罚184.5万 |
3月13日 |
杭州银行南京分行因违规查询和使用客户个人信息被罚42万 |
2月13日 |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发布 |
1月22日 |
交行因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用户和查询用户兼职被罚1万 兴业银行因未及时停用已离岗工作人员征信用户被处以警告 |
简评 |
监管部门从立法与执法两方面入手,不断推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2020年初,《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发布,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维度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并强调实施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影响评估。11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生效,丰富并优化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的法律依据。在监管方面,多家银行因侵犯客户个人信息被罚,且往往采取“双罚制”,即除对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对主要及直接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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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pp治理持续推进
实践方面 | |
12月24日 |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闻库表示,截至目前,工信部已对52万款App进行技术检测工作,责令1571款违规App进行整改,公开通报500款,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拒不整改的直接下架,涉及120款 |
12月21日- 1月9日 |
工信部通报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共计399款 |
12月17日- 1月13日 |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逾187款违法App |
12月8日 |
国家网信办推进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专项整治,首批清理处置105款违法违规移动应用程序 |
11月13日 |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组发布《关于35款App存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告》 |
11月5日 |
国家网信办开展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专项整治 |
9月17日 |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关于81款存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告》 |
7月31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纵深推进APP侵犯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
7月24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1月6日 |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详细披露近千款App评估中存在的六大典型问题 |
立法方面 | |
12月25日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印发 |
12月1日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公开征求意见 |
11月27日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使用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指引》发布 |
9月18日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保护常见问题及处置指南》发布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引》发布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中的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
7月22日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发布 |
3月30日 |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
简评 |
随着我国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现象的日益重视,不仅在立法上,与App治理相关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在执法上,“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净网2020”专项行动(公安部)、“‘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治理活动也在有力推进中。 12月25日,《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印发,将微信、淘宝等多项App纳入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行动之中,体现了“科技向善”的立法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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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安全领域热点事件盘点
(一)网络安全配套制度逐步落地
12月21日 |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评准则》等6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获批发布 |
11月26日 |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发布 |
11月24日 |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通用要求》等11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获批发布 |
9月4日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授权侵入系统、植入电脑病毒侵犯商业秘密的,最高罚五百万 |
9月22日 |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网安〔2020〕1960号) |
8月20日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8月10日 |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6月26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
6月1日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生效 |
5月9日 |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规则》发布 |
3月26日 |
《关于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 |
3月24日 |
阿里云宣布IoT安全平台成为全国首个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物联网扩展安全评估的安全服务平台 |
3月1日 |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9)生效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生效 |
1月1日 |
《密码法》生效 |
简评 |
从以《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为代表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制度的正式生效到《密码法》遵循“放管服”思路推动商用密码相关制度逐渐完善;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走向供应链安全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从《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发布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引发广泛关注,《密码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配套制度正在逐渐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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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治理思路逐渐明晰
12月21日 |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GB/T 39725-2020)发布 拓展阅读:《健康医疗数据开放之挑战及合规应对》 |
9月30日 |
《信息安全技术 电信领域大数据安全防护实现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9月29日 |
《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发布 |
9月21日 |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发布 |
8月28日 |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
7月3日 |
《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4月22日 |
8家银行因“数据问题”被罚款1770万元 |
4月20日 |
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新型基础设施范围 |
4月9日 |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数据为生产要素 |
3月4日 |
工信部发布《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
3月1日 |
微盟宣布,运维人员删除的业务系统数据库(包括主备)已全部找回 |
简评 |
在新基建浪潮中,数据无疑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继2019年《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写入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数据安全法(草案)》在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国家角度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重要数据边界的划定以及数据安全审查与数据交易等制度的不断完善。 2020年8月底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则是从网络运营者实际数据处理活动入手,设计了更具操作性的数据安全指引。该稿保留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设计,并增加和细化了“人力资源保障与考核”及“事件应急处理”的内容。根据该稿,网络运营者应建立人力资源考核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和问责机制,对相关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出现数据安全重大事件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被问责。 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采取立法手段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 |
(三)跨境数据流动探索推进
12月18日 |
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首场对接会举办 |
11月15日 |
RCEP签署 |
10月21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发布 |
9月18日 |
《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发布 |
9月8日 |
《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出 |
8月14日 |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发布,提出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28个省市(区域),试点期限为3年。 |
7月3日 |
《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6月1日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印发 |
5月20日 |
《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发布 |
简评 |
我国立法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态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017年4月14日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网络安全法》原则上禁止的范围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大到所有网络运营者,提出“以境内存储为原则,向境外提供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可见当时我国对于数据保护采取了倾向数据本地化存储的态度。 2019年5月2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运营者发布、共享、交易或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前,应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报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的,应经省级网信部门批准。 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亦要求全部网络运营者在进行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之前必须承担安全评估义务,但未再纳入“以境内存储为原则,向境外提供为例外”的表述。同时,该稿规定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对有固定合作接收者的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评估义务要求有所减轻。 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指出,支持新片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关键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数据流动风险管控措施。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机制。 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数据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当境外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时,有关组织、个人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提供。 2020年9月8日,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题为《坚守多边主义 倡导公平正义 携手合作共赢》的主旨讲话,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倡议》呼吁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推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倡议》体现了我国对待数据安全问题的基本立场,将成为我国构建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中发展与安全并重的重要风向标。 2020年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该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构建了相对全面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指出任何缔约国不得将使用或部署该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作为在该国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不得阻碍以商业为目的的跨境数据流动。我国发起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与RCEP的精神相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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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点行业事件盘点
(一)网络直播火热,监管收紧
12月23日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辛巴带货假燕窝”处理情况 |
12月15日 |
罗永浩承认直播所售羊毛衫为假货 |
11月13日 |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11月12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
11月6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
8月3日 |
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深入推进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 |
7月21日 |
浙江发布首个直播销售员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直播营销人员管理规范》(标准号T/ZEA 007-2020) |
6月23日 |
国家网信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进行全面巡查 |
6月5日 |
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集中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
6月 |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
简评 |
相较于其他电商模式,直播电商传播路径更短,效率更高,其成交额亦在屡屡突破,从淘宝直播的壮大到小红书的转变,从抖音、快手的发力到腾讯、爱奇艺的布局,各路玩家纷纷摩拳擦掌,试图在这一新风口大展宏图。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造假、侵犯消费者权益、传播不良信息等问题亦不断涌现。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继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营销的引导,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进一步收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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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教育网络环境整治推进
10月17日 |
《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第五章 网络保护” |
9月14日 |
国家网信办“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暨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第二批存在问题的网站 |
8月24日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 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
8月7日 |
国家网信办依法查处一批存在涉未成年人在线学习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平台 |
7月13日 |
国家网信办启动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 |
3月1日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2月26日 |
《2020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 |
简评 |
新冠疫情推动一场大规模的在线教育实践,但不良信息、有害信息等却趁虚而入。教育部、国家网信办持续推进“清朗”行动,保障未成年人在线教育环境。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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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并存
12月29日 |
北京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
12月25日 |
央行发放第二张个人征信业务许可 |
12月31日 |
583款移动金融App通过备案,在2020年超过1000款移动金融App进行过整改 |
12月13日 |
苏州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
10月23日 |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
10月9日 |
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
8月12日 |
《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部署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 |
1月11日 |
百行征信App正式开始公测 |
简评 |
金融监管日趋严格,在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背景下,数字化转型、金融科技发展是金融机构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推动应用场景和数字人民币技术的对接是金融科技创新的切入点。 然而,创新离不开监管。自2019年底央行部署加强移动金融App管理以来,已有超过1000款移动金融App进行过整改,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整改中暴露的主要问题,移动金融App治理仍将持续进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始终贯穿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金融机构还需注意其与一般网络运营者或个人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差异,针对其自身经营特点制定更新和落实适当的管理制度防范合规风险。 |
(四)反垄断监管加强
12月24日 |
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被调查 |
12月14日 |
阿里巴巴、阅文集团、丰巢网络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被顶格处罚 |
11月10日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1月2日 |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简评 |
市场监管总局在阿里巴巴、阅文集团及丰巢网络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中对经营者处以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但并未要求恢复至原来状态,可见反垄断监管的目的不在于瓦解垄断企业,而是通过限制和惩罚垄断行为,达到威慑效果,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公布11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反垄断监管,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的信号亦愈发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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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日期或为该事件对外公开及媒体报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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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从阿里巴巴、阅文集团、丰巢网络行政处罚案例解析经营者集中问题
团队原创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重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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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丹君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商联讯LexisNexis网络安全合规专家、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为互联网|数据信息、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酒店等,吴律师曾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并购以及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吴律师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合规领域,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合规事项为客户提供咨询及全流程合规整改服务。她服务的行业众多,包括金融、科技、教育、酒店、大数据产品、征信、精准营销、在线支付、互联网医疗等。
吴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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